中共太湖县委
太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太湖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
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发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且通过综合评审后的项目均可入区。在符合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商贸业、房产业、物流等服务业。入区企业都必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鼓励和吸引各种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加开发区建设。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入区,投资者或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向开发区综合评审委员会提交真实可信的书面申请报告或考察报告。由综合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审,做出是否准许入区的决定。
第四条
凡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的同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财源性、成长性、牵动性”的大项目入区,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纳税额亩均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业大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项目评审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为项目入区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用地政策:
(一)开发区向入区企业提供“六通一平”(供水、排水、电、路、电信、电视信号、场地平整)土地。
(二)入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选择入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或民营经济创业园。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80万元。开发区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即每亩不低于5.6万元。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交纳,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投产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以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四)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还可根据需求,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作价入股、租赁。
(五)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入区项目性质、产业类型、投资额以及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确定入区项目建设区位和用地规模。
(六)开发区管委会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投资者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原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七)入区项目必须按开发区控制性详规设计建设,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行政办公楼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设施。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第六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入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年纳税额亩均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通过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60%,第四年奖励40%;年纳税额亩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通过财政8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40%,第四年奖励20%。入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年纳税额亩均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5年内通过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年纳税额亩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5年内通过财政80%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后续发展。
(二)土地使用税实行应征年度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全额奖励给企业,亩均税收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50%奖励给企业。
(三)开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区内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入区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财政扶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优先申报项目贴息。
(五)对县内原有企业整体迁移到开发区,原厂区按城市建设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转让;已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划要求处置,其土地受益,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
(六)县内企业迁入开发区新(扩)建项目,实现的税收在扣除原迁出地交纳的实绩后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七)入区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其他一律免交,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服务承诺:
(一)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入区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与引资单位要确定负责人、落实承办人,为项目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加强跟踪问效。开发区的管理和服务实行“无节假日”工作制,随时为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
(二)入区企业土地证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建设“两证一书”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一个月内办结;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县内办理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省、市批准的事项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
(四)鼓励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进入开发区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对落户我县的外来投资者,在入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法治环境:
(一)实行治安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入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合法财产权。对扰乱入区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秩序的治安、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报案后15分钟内赶赴现场,快侦快破,依法从严打击。
(二)对开发区区内企业的检查和执法,一般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进行,确需由县内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的,实行县长审批“一支笔”和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检查“陪检制”。
(三)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对到入区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四)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等干扰入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入区企业投诉制度。入区企业的各类投诉,由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中心(电话:4185110)统一受理,县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通报投诉者。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新(扩)建的入区企业的产值、税收,考核时计入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入驻太湖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
(三)本规定由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政策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