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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
太政秘[2007]31号
关于印发《太湖县实施骨干企业“翻番计划”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实施骨干企业“翻番计划”意见》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太湖县实施骨干企业“翻番计划”意见
骨干企业是工业发展的排头兵,是振兴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工业化进程,锻造我县工业脊梁,现就实施骨干企业“翻番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县“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一批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收在基期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增长,着力推进机械电子、农副产品加工、矿产资源加工、建材家具、医药化工、造纸包装、服装加工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到“十一五”末,完成“翻番计划”的骨干企业达20户以上。 二、实施步骤 骨干企业“翻番计划”采取批次推进,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批企业以2004年为基期年,2007年以前实现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收翻番增长。 第二批企业以2005年为基期年,2008年以前实现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收翻番增长。 提前完成“翻番计划”的企业,进入下一批次“翻番计划”企业行列。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规模企业,可申请加入骨干企业“翻番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参照“翻番计划”企业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三、奖励政策 对如期实现“翻番计划”的骨干企业,按照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比基期年基数超出部分的10%比例奖励企业;对提前一年完成“翻番计划”的,按上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超出部分的20%比例奖励企业;对仅实现上交税收一项翻番的给予减半奖励。对仅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不予奖励。奖金分配比例企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低于50%。企业享受招商引资、入园企业等其他税收返还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一次奖励兑现。骨干企业 “翻番计划”奖励资金从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主要措施 1、实行“一企一策”。骨干企业是实施“翻番计划”的主体。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实际,超前谋划,制订具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翻番计划”顺利实现。 2、做到“三个结合”。切实把骨干企业“翻番计划”与开发区经济“倍增计划”相结合,鼓励骨干企业到开发区兴办创业基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与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带动相结合,以项目促进“翻番”;与培育产业集群相结合,通过骨干企业带动,培育优势骨干企业梯级层次,着力打造核心企业、强势产业。 3、打造服务平台。加大扶持力度,推动精力向骨干企业集中、资源向骨干企业汇聚、政策向骨干企业倾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切实为骨干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在“翻番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4、严格考核奖励。调整充实实施骨干企业“翻番计划”工作机构,建立高效运转工作机制。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业发展考核办公室进行考核,人员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经委、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银监办、文指办等部门抽调。每年年初,由考核办公室拿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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