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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确保信用担保资本安全运行,规范太湖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维护公司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由安徽省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太湖县经贸委及县内七户企业共同出资并按《公司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全称是太湖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地址:新城人民路81号(县二轻大楼三楼)。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为使命,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以信用担保为主的全面信用服务,积极、稳健开展担保业务,逐步发展企业咨询策划业务,促进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社会公益、控制风险、资本保全、市场化运作等基本准则。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一)
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及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 委托银行放贷; (三) 开展融资顾问咨询、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等中介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票据担保、租赁、消费担保等种类。 第三章
担保资本与担保规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24.7085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出资数额具体为: (一) 省担保公司
出资168万元 (二) 县经贸委
出资204.9875万元(其中:受县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权利70万元) (三)
县光华铝业公司
出资30.25万元 (四)
县君子兰工艺美术公司 出资20.5万元 (五)
县佳美天然色素厂 出资20.396万元 (六)
安庆市太湖农用运输总厂 出资20.25万元 (七)
县小池建设工程公司 出资20.175万元 (八)
县桦森木制品厂
出资20.15万元 (九)
县公有资产运营公司 出资20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投入资本后一经注册,不得抽回。增减注册资本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以严格的风险管理,努力提高自身信誉,担保资金规模不超过担保资本10倍。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监事,聘用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法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由股东会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其法定人数为3人。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公司股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股东、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股东、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股东会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责任。总经理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 定期向股东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
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六) 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七) 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经济师、会计师专业人员担任专家顾问和高级顾问; (八)
考核并奖惩公司工作人员; (九)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对象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规划,风险可控、遵守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各类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公司的担保业务程序为: (一)
申请。企业需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债权人(银行)签署的意见;(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 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公司应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定是否予以担保。 (三)
公司开办初期,信用担保业务根据业务量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信用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审批并报省担保公司备案,同一企业累计信用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司审批。 (四) 签订担保合同,在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企业)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五) 支付担保费。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被担保人应按标准或约定一次性支付担保费。 (六) 约定代偿。在主合同不能履约时,公司按保证合同的约定进行代偿。 (七)
追偿。公司按约定代偿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必要时,采取司法诉讼,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公司应按当年担保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当年代偿总额应控制在资本金的10﹪以内,最终赔付损失应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上述界限,公司必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调整运行制度,向有关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一)
事前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 (二)
事中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再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 (三)
事后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担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如发现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时,公司应及时与协作贷款银行协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协议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议关系,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等。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若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由双方按协议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股东会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费用。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列入成本核算,职工医疗费等福利费用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有:资本净利润率、代偿率、损失率、担保放大倍数等。完成考核指标,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股东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利润分配表 (五)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任制,并按照规定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对按章操作,实行安全担保或追偿有功的责任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或有失职责任而造成代偿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工资制度,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不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执行国家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运营的 (二)
继续运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
合并或必须解散的 (四)
出资人宣布解散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六)
其他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代偿担保债务而被依法宣布破产和有本章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六)款情形的,由出资人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有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缴清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和各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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